资产评估执业准则——资产评估方法
	
	
		第一章 总则
	
	
		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
	
	
		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使用资产评估方法的行为,根据《资产
	
	
		评估基本准则》制定本准则。
	
	
		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方法,是指评定估算资产
	
	
		价值的途径和手段。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、收益法
	
	
		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。
	
	
		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,应当遵守本准则。
	
	
		第二章 市场法
	
	
		第四条 市场法也称比较法、市场比较法,是指通过将
	
	
		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,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
	
	
		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。
	
	
		市场法包括多种具体方法。例如,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交
	
	
		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,单项资产评估中的直接比
	
	
		较法和间接比较法等。
	
	
		第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市场法时应当考
	
	
		虑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条件:
	
	
		- 1 -- 2 -
	
	
		(一)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,以及活
	
	
		跃的交易;
	
	
		(二)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。
	
	
		第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特点,基
	
	
		于以下原则选择可比参照物:
	
	
		(一)选择在交易市场方面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
	
	
		参照物;
	
	
		(二)选择适当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可比的参照
	
	
		物;
	
	
		(三)选择与评估对象在价值影响因素方面相同或者相
	
	
		似的参照物;
	
	
		(四)选择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的参照物;
	
	
		(五)选择交易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合的参照物;
	
	
		(六)选择正常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参照
	
	
		物。
	
	
		市场法的比较基准通常因评估对象的资产类型、所处行
	
	
		业等差异有所区别,可以表现为价值比率、交易单价等形式。
	
	
		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运用市场法时应当对评估
	
	
		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分析,并对价值影响因素和交易
	
	
		条件存在的差异做出合理修正。
	
	
		第八条 运用市场法时,应当关注以下影响评估测算结
	
	
		果可靠性的因素:(一)市场的活跃程度;
	
	
		(二)参照物的相似程度;
	
	
		(三)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接近程度;
	
	
		(四)参照物的交易目的及条件的可比程度;
	
	
		(五)参照物信息资料的充分程度。
	
	
		第三章 收益法
	
	
		第九条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
	
	
		或者折现,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。
	
	
		收益法包括多种具体方法。例如,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现
	
	
		金流量折现法、股利折现法等;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增量收益
	
	
		法、超额收益法、节省许可费法、收益分成法等。
	
	
		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收益法时应当考
	
	
		虑收益法应用的前提条件:
	
	
		(一)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
	
	
		量;
	
	
		(二)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;
	
	
		(三)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。
	
	
		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重
	
	
		点关注:
	
	
		(一)预期收益类型与口径。例如,收入、利润、股利
	
	
		或者现金流量,以及整体资产或者部分权益的收益、税前或
	
	
		- 3 -者税后收益、名义或者实际收益等。
	
	
		名义收益包括预期的通货膨胀水平,实际收益则会剔除
	
	
		通货膨胀的影响。
	
	
		(二)收益预测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、可以获取的信息
	
	
		和所要求的价值类型等作出。
	
	
		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收益预测所利用的财务信息
	
	
		以及其他相关信息、假设及其对评估目的的恰当性进行分析
	
	
		评价。
	
	
		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确定收益期时应当考虑
	
	
		评估对象的预期寿命、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等限制,详细预
	
	
		测期的选择应当考虑使评估对象达到稳定收益的期限、周期
	
	
		性等因素。
	
	
		第十三条 收益法评估所采用的折现率不仅要反映资金
	
	
		的时间价值,还应当体现与收益类型和评估对象未来经营相
	
	
		关的风险,与所选择的收益类型与口径相匹配。
	
	
		第十四条 运用收益法时,应当关注以下影响评估测算
	
	
		结果可靠性的因素:
	
	
		(一)无法获得支持专业判断的必要信息;
	
	
		(二)评估对象没有历史收益记录或者尚未开始产生收
	
	
		益,对收益的预测仅基于预期;
	
	
		(三)未来的经营模式或者盈利模式发生重大变化。
	
	
		第四章 成本法
	
	
		- 4 -第十五条 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
	
	
		思路,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,
	
	
		扣除相关贬值,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。
	
	
		成本法包括多种具体方法。例如,复原重置成本法、更
	
	
		新重置成本法、成本加和法(也称资产基础法)等。
	
	
		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和使用成本法时应当
	
	
		考虑成本法应用的前提条件:
	
	
		(一)评估对象能正常使用或者在用;
	
	
		(二)评估对象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;
	
	
		(三)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贬值能够合理估
	
	
		算。
	
	
		第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,一般不适用成本法:
	
	
		(一)因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限制使重置评
	
	
		估对象的前提不存在;
	
	
		(二)不可以用重置途径获取的评估对象。
	
	
		第十八条 重置成本可区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
	
	
		成本。
	
	
		更新重置成本通常适用于使用当前条件所重置的资产
	
	
		可以提供与评估对象相似或者相同的功能,并且更新重置成
	
	
		本低于其复原重置成本。
	
	
		复原重置成本适用于评估对象的效用只能通过按原条
	
	
		件重新复制评估对象的方式提供。
	
	
		- 5 -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、评估
	
	
		对象和评估假设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。
	
	
		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建造或者购置评估对象
	
	
		的直接成本、间接成本、资金成本、税费及合理的利润。
	
	
		重置成本应当是社会一般生产力水平的客观必要成本,
	
	
		而不是个别成本。
	
	
		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
	
	
		情况以及影响其价值变化的条件,充分考虑可能影响资产贬
	
	
		值的因素,合理确定各项贬值。以实体形式存在的评估对象
	
	
		的主要贬值形式有实体性贬值、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。
	
	
		实体性贬值,也称有形损耗,是指由于使用和自然力的
	
	
		作用导致资产的物理性能损耗或者下降引起的资产价值损
	
	
		失。
	
	
		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资产功能相对落后
	
	
		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。
	
	
		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条件变化引起资产闲置、收益
	
	
		下降等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。
	
	
		第五章 评估方法的选择
	
	
		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熟知、理解并恰当
	
	
		选择评估方法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选择评估方法时,应当
	
	
		充分考虑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因素。选择评估方法所考虑的
	
	
		- 6 -因素包括:
	
	
		(一)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;
	
	
		(二)评估对象;
	
	
		(三)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;
	
	
		(四)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;
	
	
		(五)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其他因素。
	
	
		第二十二条 当满足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的条件时,资产
	
	
		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评估方法,通过综
	
	
		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。
	
	
		第二十三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时,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
	
	
		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:
	
	
		(一)基于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
	
	
		定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;
	
	
		(二)由于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而
	
	
		采用一种评估方法;
	
	
		(三)因操作条件限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。操作条件
	
	
		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,
	
	
		而不得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个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
	
	
		操作能力和条件作为判断标准。
	
	
		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
	
	
		理由进行披露。
	
	
		因适用性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,应当在资产评估
	
	
		- 7 -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;因操作条件受
	
	
		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,应当对所受的操作条件限制进行
	
	
		分析、说明和披露。
	
	
		第六章 附则
	
	
		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。
	
	
		- 8 -